政法干警《專業(yè)綜合》刑法學:因果關系概述
當危害行為發(fā)生時,要使某人對該結果負責任,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。這種因果關系,是在危害結果發(fā)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。
一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
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,它是客觀存在的,并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為前提。
二、因果關系的相對性
原因與結果的區(qū)別在現象普遍聯(lián)系的整個鏈條中只是相對的,而不是絕對的。
應該從以下兩點加深對上述刑法因果關系特定含義的理解:
第一, 作為因果關系中的結果,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經造成的有形的、可被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。
第二, 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,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。
三、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
所謂時間序列性,就是從發(fā)生時間上看,原因必定在先,結果只能在后,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。
四、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
查明因果關系時,一定要從危害行為實施時的時間、地點、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(fā)來考慮。
五、因果關系的復雜性
因果關系的復雜性,具體表現為“一果多因”或“一因多果”。
(一)“一果多因”
“一果多因”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。它最明顯地表現在兩種情況下:一是責任事故類過失犯罪案件中。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。
(二)“一因多果”
“一因多果”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況。
六、因果關系的必然聯(lián)系與偶然聯(lián)系
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、必然的、合乎規(guī)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(lián)系。只有這樣的因果關系,才能令人對其行為引起的結果負責任。
偶然因果關系有時對定罪與否也有一定的影響。
七、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
不作為的原因力,就在于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(fā)展,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結果的發(fā)生。特殊性在于,它要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。
八、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聯(lián)系和區(qū)別
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諸要件的統(tǒng)一,具備犯罪構成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。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,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,即使具備因果關系。